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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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宜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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