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群策略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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