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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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柯富齡   女 29.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4月13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084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富齡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柯富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4月1日16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巧奇SPA」二樓3號房
間。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足以證明:
㈠被移送人柯富齡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翁增源朱杰熹 之供述。
㈢為警察當場查獲,有現場照片可證。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及
善良風俗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新台幣2,000元之罰鍰,以
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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