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黃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武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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