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蘇淑汝
訴訟代理人  李隆鑫
被   告  石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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