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   告  張宸滋
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臺中市○○區○○段第339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共有人如已死亡者,其全體繼
   承人繼承系統表)。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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