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揭莉華
訴訟代理人  顧鳳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正仁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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