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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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九五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壹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千九百十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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