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乙○○丙○○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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