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杜瑜庭 被告乙○○
甲○○法定代理人 羅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確認被告乙○○與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甲○○間之父女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與羅皓認識,並進而發生性關係,惟羅
皓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與被告乙○○結婚,嗣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甲○○,因甲○○係原告與羅皓所生,故請求確認被告乙○○與被告甲○○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而原告與被告甲○○間之父女關係存在。
三、證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
一份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被告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求。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所自認,且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鑑定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血緣關係,發現渠等親子關係概率值為百分之九九點九九九三六八,有鑑定診斷報告書一份可憑,應認被告甲○○確係原告之女,而非被告乙○○之女,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