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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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含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肆包、含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包、分裝器貳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貳粒,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