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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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留安非他命膠袋壹只、殘留海洛因膠袋壹只、殘留海洛因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查獲被告 徐雅惠 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海洛因殘渣袋及注射針筒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扣案之殘餘晶體膠袋、殘餘粉末膠袋各一只及針筒四支,經送驗後分別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反應,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編號P0000000號、P0000000號及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三份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物確屬毒品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