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