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俊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次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核被告曾俊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上游組頭,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者其利用不知情之 黃秀玲 供給賭博場所,另成立間接正犯。又被告自民國102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反覆持續提供借用黃秀玲之住所為賭博場所,持續聚眾賭博以牟利未曾間斷,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各包括性地論以一個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場罪或圖利聚眾賭博罪一罪。又被告基於一個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及利用高達七線之電話、六具之傳真機聚眾進行賭博,且每星期收取之賭金高達三、四萬元等方式牟取利益,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規模、獲利情形,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42張(警卷第11、12、22至42頁參見)在卷足稽,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屋主黃秀玲電費收據1張,既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且警詢中被告亦表明並非被告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6台│├──┼─────────────┼───┤│2│計算機│6台│├──┼─────────────┼───┤│3│電話外線插盒│1組│├──┼─────────────┼───┤│4│開獎號碼│1張│├──┼─────────────┼───┤│5│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6│連碰總支速查表│1本│├──┼─────────────┼───┤│7│倍率表│7張│├──┼─────────────┼───┤│8│通告│10張│├──┼─────────────┼───┤│9│匯款帳戶│1張│├──┼─────────────┼───┤│10│單支價目表│1張│├──┼─────────────┼───┤│11│聯絡簿│4張│├──┼─────────────┼───┤│12│簽注單、帳單(2/5)│101張│├──┼─────────────┼───┤│13│簽注單、帳單(2/7)│99張│├──┼─────────────┼───┤│14│簽注單、帳單(2/9)│98張│├──┼─────────────┼───┤│15│簽注單、帳單(2/14)│82張│├──┼─────────────┼───┤│16│簽注單、帳單(2/16)│104張│├──┼─────────────┼───┤│17│簽注單、帳單(2/19)│104張│├──┼─────────────┼───┤│18│空白簽注單│5本│├──┼─────────────┼───┤│19│空白帳單│30張│├──┼─────────────┼───┤│20│曾俊益101年9月份電話帳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