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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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馬公簡易庭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