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第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O‧一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經查本件扣案白粉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O八OOO五四三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