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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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張志隆 律師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被訴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八月十七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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