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呂理胡 律師乙○○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89年11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雖因故仍未終結,惟本院認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已可續行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條規定,逕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