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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