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5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拍字第14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