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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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9號上訴人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號14樓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因95年度勞訴字第9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