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請人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錫廣實業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