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弄9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淑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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