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富宇新貴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