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叙銘 代理人 林慶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彰化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貳拾貳萬叁仟貳佰│CP0八七四二五││││司許叙銘│││伍拾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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