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科
邱耀光上一人指定辯護人彭首席律師被告 林建良 指定辯護人 潘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內關於「廢棄物清理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內關於「廢棄物清理法」之記載,顯係「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之誤寫,此觀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新舊法比較」及「
五、應適用之法條」等內容即明,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