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3月9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
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年9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表:
┌─────────────────────────────────────────────────────┐│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21│20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