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黃添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添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依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年終獎金明細表及現金分紅明細表,其民國107年1至7月之平均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5,668元【計算式:(46,363元+47,111元+25,312元+2,950元+45,087元+54,158元+56,993元+57,982元+53,723元)÷7=55,6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縱扣除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共計26,030元,每月尚餘29,638元,其提出第1至24期每月清償16,300元、第25至36期每月清償23,200元、第37至72期每月清償30,100元之更生方案,衡其經濟狀況及債權人之受償程度,難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復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逕為認可,從而,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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