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湘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湘龍於民國108年1月24日2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0樓之NZSALON美髮店與店員告訴人 姚玉倩 發生齟齬,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拔起上開美髮店放置在櫃檯之電腦螢幕往桌上砸,致該螢幕碎裂不堪使用,復持櫃檯上放置之打卡機,朝告訴人丟擲,致告訴人受有左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姚玉倩告訴被告胡湘龍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8年5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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