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秋楓
被   告  楊蔡秀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36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31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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