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慧純
徐文雄
被 告 劉文力
蔡全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