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9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柏克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5房屋之所
有權人,為柏克萊大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
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國96年8月份至
98年4月份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8,400元尚未繳納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住戶規約、存證信函、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管理費欠繳
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
管理費8,40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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