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77號【97年度訴字第70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97年度訴字第8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
一、㈠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以93年度訴字第27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2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3罪合併更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甫於95年6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⒈於97年5月19日上午7時許,在雲林縣○○鄉○○村○
○○○道路,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⒉於97年5月21日某時,在其雲林縣○○鎮○○里○○路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⒊於97年6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
後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⒋於97年6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嗣於:
⒈97年5月22日下午9時3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
○村○○○○○路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器具之吸食器1個,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經警於97年6月18日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其尿液經檢驗後,呈2次「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4日KZ000000000000號及97年7月2日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並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扣案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其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毒品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開毒品前案紀錄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同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㈡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於
93年12月24日以93年度訴字第27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2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3罪合併更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甫於95年6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有構成累犯之前科已如前述,仍不知戒絕毒品
,復一再耽溺於戕身之物,並其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末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惟非違禁物,本院因認並無沒收之必要而不予沒收,又被告已經表示不要,故無須發還逕予拋棄即可,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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