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和益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益木業有限公司法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11月21日│125,000元│0000000││││定代理人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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