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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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應徵工作,於警局裡全力配合警方,在諸多錄影帶裡指證、唆使被告領錢之人。現今業已偵查終結,被告也已坦白承認,後悔所犯之刑責,案情明朗,是否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不無疑問,爰請求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其上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