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王貞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5萬元,期限24個月,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自95年8月24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迄今尚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還,應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
息紀錄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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