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號抗告人丁○○
乙○○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因94年度訴字第9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