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男19歲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巳○○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巳○○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所犯加重竊盜犯行,則達12次之多,顯有反覆實施之虞,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3月1日、同年5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及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嫌,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卯○○、辛○○、證人即被害人己○○、寅○○、庚○○、癸○○、丑○○、壬○○、甲○○、子○○、丙○○、丁○○、乙○○、辰○○、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汽車照片15幀、指認照片6幀、監視器翻拍照片6幀、行車執照4張,以及泰和醫院93年10月4日診斷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資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單、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自小客車)、指認被告卯○○口卡片、租賃契約書、現金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及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理由,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尚均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