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91年12月16日就任,惟因聲請人因故能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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