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9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