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20號、96年度偵字第7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其他共犯所述,仍認犯罪嫌疑重大,為避免共犯間串供,且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通信接見。嗣被告於96年10月31日因執行他案刑期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5月26日因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由本院再行接押,並於98年7月5日、98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8年10月27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謝佳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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