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0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仍應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2.債務人之子 卓建男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4.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5.請據實說明何以聯邦銀行於97年12月25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簽署協議書10內未完成簽約手續」?請為詳述(依聯邦銀行陳報狀,當初提供聲請人之清償方案為:每月償還新臺幣2,000元,請陳述未能完成簽約之原因?)。
6.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7.說明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附表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仍請以書面詳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