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說明提示請求付款日為何日(票據法規定利息自提示日後起算)。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