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聲請人 郭國瑞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98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與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利害關係及抗告理由,並檢陳相關事證。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