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宗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20號、96年度偵字第7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宗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世宗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其他共犯所述,仍認犯罪嫌疑重大,為避免共犯間串供,且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通信接見。嗣被告於96年10月31日因執行他案刑期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5月26日因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由本院再行接押,並於98年7月5日、98年9月5日、98年11月5日、99年1月5日、99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9年4月20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謝佳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