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95年曾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應具備:聲請人簽章、簽訂日期)。
二、就聲請人所陳報之各項支出(交通、生活、水電瓦斯、電話、網路、扶養)提出相關釋明單據。
三、陳報上開生活費部分,究為聲請人本人支出亦或全家支出。
四、陳報上開各項支出部分,聲請人配偶之負擔比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每名子女每月教育費1,532元,而聲請人育有兩名子女,合計每月教育費3,064元。然聲請人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備註中陳報,長女業於今年高職畢業,尚在尋找工作。是聲請人上開所陳即有矛盾,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彥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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