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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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鄒承益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11月9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86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承益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1月7日下午3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縣○○道○段○○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菜刀乙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三)扣案之菜刀乙把可證。
三、扣案之菜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
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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