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25號
原 告 湯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明德 即明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