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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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蘇松彬 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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