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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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RBJ-8912租用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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